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拟对招标代理项目进行公开采购,欢迎有合适资质的单位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具体如下:
一、对参与报价公司的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业执照范围允许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合法经营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的单位。
(二)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商业信誉和综合实力,能够满足学校要求,无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三)提供全套注册和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的授权文件等),并对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四)在政府采购网完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上登记(提供网页截图)。
(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具备招标必备的场地和设备设施使用期一年以上,在南京鼓楼、建邺、玄武、栖霞等主城区有开标场地,须提供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具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经济类技术职称。
(七)有近3年内和类似单位合作的类似案例。
(八)不得挂靠第三方单位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取得中标资格后不得将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否则经查核实后,学校立即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二、项目内容:
(一)服务期限:2018-2020年度(合同期三年,每年由采购人组织考核,当年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合同自动终止,考核标准见附件一)。
(二)代理单位数量:3家。
(三)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代拟招标方案;
(2)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
(3)组织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
(4)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5)初审潜在投标人资格;
(6)编制招标文件;
(7)发放标书;
(8)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9)聘请专家;
(10)组织开标、评标;
(11)发布中标公示;
(12)办理中标通知书;
(13)草拟采购合同;
(13)办理和招标工作有关的其他相关手续;
(14)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评标报告)等;
(15)提交招标人存档所需的各类材料。
(16)学校要求的其他和招标采购相关的工作。
(四)服务要求:
(1)接受我校委托期间,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我校委托的招标项目,精心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提供优质的招标代理服务,不得违法操作。
(2)必须委派专人担任项目经理,与我校资产处对接,处理招标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3)及时向我校通报委托项目的招标计划和进度,在接到校方委托项目后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完成采购文件底稿编制,并回传校方审核。
(4)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将我校委托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信息对外发布。
(5)委托项目开标前三天内,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通知我校参加开标、评标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
(6)招投标活动中若发生质疑或投诉,负责协调相关各方并主动及时处理好有关质疑或投诉。
(7)委托项目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我校资产处移交完整档案壹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计划书(如有)、计划批复书(如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投标人报名材料、资格审查结果、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副本、评标专家签到表、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将项目的有关文档材料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三、评审方式:
由校方资产处组织相关专家结合报价文件内容从对本文件的响应情况、报价、服务承诺、公司资质、相关业绩、信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选取得分高者成交。
其中报价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中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标准下浮动百分比提交。
评审标准:见附件二
四、文件递交
请有意参与报价的单位于2018年1月18日8:30—9:00将相关文件(密封,一式叁份,文件需装订成一册并标注页码和总页码)送交至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行政科研楼103室,逾期送达的文件将被拒绝。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联系人:王华忠 胡京林
联系方式:025-85878721 85878966
G201800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招标代理项目公开采购公告.docx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2018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