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镇江锅盖面项目经营户招租方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24浏览次数:196

    为提高学生食堂服务质量,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饮食需求,维护学校稳定发展,建设和谐校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拟将学生食堂一个特色窗口向社会进行公开采购,实行合同化、制度化的规范管理。本次招租事宜由学校资产处统一组织,学校纪委、财务全程监督。组织部门将按照公开招租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请各潜在报名人积极配合,认真阅读本文件,精心做好相应工作。招租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食堂经营户引进项目
    (二)项目地点: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三)项目内容:
    1.经营品种及面积:镇江锅盖面1家(面积约20平方米)
    2.项目简介及要求如下:
    1)在校生约5500人,教职工约450人,学校实行警务化管理。
    2)管理费:特色窗口管理费按照营业额9%的比例收取,租赁费均按月从营业款中扣除。
    3)经营项目只限于镇江锅盖面,要求经营的锅盖面品牌在南京有直营店,不得经营其他品种。
    4)经营部所使用的原材料均由饮食服务中心通过伙专会招采中心集中采购供应,以方便对各经营部的帐务核算工作。经营户不得私自采购原材料,发现一次将处以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特色窗口经营毛利不得超过45%(包括提取的租赁费、员工工资、保险等),超过规定毛利率,学校有权将经营户超过的利润金额作为违约金从经营户营业额中扣除且各经营户的员工用餐等费用不得计入经营成本中。
    5)特色窗口经营中所产生的公共费用的支出,如收残、保洁、洗碗(除自动洗碗机不能清洗的碗)等所产生的人员工资、保险、节日福利、寒暑假生活费、加班费等项费用将由各经营户以营业额的比例来进行分摊。
    6)租赁户在经营过程中严禁收取现金,只能使用学校的售饭系统及一卡通系统。且每发现一次由租赁户按每次向学校支付500元至2000元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同时记录在该租赁户的诚信档案中,作为下一轮招租时候的参考依据(在售饭窗口发现现金、售饭人员身上发现现金均视为收取现金行为)。
    7)租赁户在经营过程中严禁对就餐人员包伙(每月额定就餐费),如有发现,不仅责令停止包伙,且每发现一次租赁户应按每次向学校支付500元至2000元的方式支付违约金。
    8)租赁户自行负责经营过程中的全部经营费用,包括所用人员工资、福利、培训、体检、社会保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服装费、加班费等各种奖酬金、福利、防暑降温费、水费、电费、蒸汽费、垃圾清运费、卫生许可证的办证费、健康体检费及临时出入证费等。
    9)经营特色项目的窗口,不得随意更改经营项目。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单方终止承包经营合同,并没收全部保证金。
    10)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无毒、无害、无霉变,不加工出售“三无”产品,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另为确保饮食安全,隔夜的剩菜剩饭必须做清倒处理。当天的剩菜剩饭,按规定程序处理。出现消防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制”,除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外,还将扣除全部保证金,另支付叁至拾万元的经济补偿。
    11)租赁户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应独立承担责任。租赁户及其所雇佣人员与学校无隶属关系,无劳资关系。 租赁户的雇佣人员出现伤亡事故,由租赁户负完全责任,所有费用由租赁户支付,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12)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水平,学校将对租赁户实行“末位淘汰制”(饮食服务中心经营户经营状况末位淘汰细则见附件2),即每学年淘汰一家快餐窗口和一家特色窗口。学校饮食服务中心将依据各租赁户一年来的经营业绩、诚信经营、卫生状况、服务水准、遵章守规等进行综合评分(学校日常管理规范等细则作为合同的附件),作为下一轮采购的重要参考指标。综合评分排名最后一名实行淘汰制,凡在学校经营达连续两个年度且综合评分排名均为倒数第二名,同样予以淘汰。
    13)上岗人员必须先持有符合餐饮要求的健康证才能上岗,否则学校每发现一次租赁户应按每次向学校支付500元至2000元的方式支付违约金。上岗开餐时,应统一着装,穿戴整洁、干净、卫生,注意仪表美、语言美,不得开玩笑,聊天、吃东西、抽烟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租赁经营期限
    1.经营期限为2016年2月23日至2017 年7月学校放暑假止。
    2.学校每学年淘汰一家快餐窗口和一家特色窗口,被淘汰的经营户两年内不得参加我校食堂窗口投标,未被淘汰的经营户自动续签合同1年。
    二、报名资格条件
    (一)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业执照范围允许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合法经营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个体企业),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项目必需的技术条件或经营能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和良好的信誉,近年来经营正常,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较好。   
    (三)具备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所产生的工商、物价、税收、安全等相关责任的能力。   
    (四)已经在我校经营的食堂经营户不得参加报名。
    (五)报名人应具有一年以上学校餐饮经营和管理服务的经历(须提供完整合同的复印件),无食堂经营管理不良记录,在食堂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过任何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六)无违反犯罪记录,未曾被公安机关处理,报名人需提供无犯罪证明文件。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须知

    (一)必须合法经营,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校园内的一切经营活动、生活行为须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工商、物价、税收、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三)必须在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后方可以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在学校指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四)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把好饮食安全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和环境卫生必须符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校方的检查要求。
    (五)按合同约定的办法、用途及性质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租赁户标示标牌等装潢方案须经校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一切费用自理。合同期满后不得据此向学校提出任何费用补偿要求。
    (六)明确作出书面承诺:
    1.不转让合作经营权,也不以任何名义与他人进行分项合作经营。否则接受学校取消承租资格的处罚,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户自行承担。
    2.同意服从学校管理,在规定项目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扩大或变更经营范围和种类;
    3.和学校签订安全承诺书,及时报送用工信息及车辆信息;
    4.对所雇佣人员的一切安全及风险承担责任,不牵扯到学校;
    5.营业时间符合学校后勤保障的需要和学校食堂的有关规定;
    6.独立承担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如发生意外全部责任由租赁户自行承担;
    7.积极配合校方有关人员做好抄表计量工作,及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费用;
    8.负责门前三包,将垃圾及时运送至垃圾中转站。泔水由校方统一处理,不结算费用;
    9.由学校提供的厨房设备、水电气管线、灯具、插座、开关、龙头阀门、门锁、门窗玻璃等交由承租户使用的设施设备均由承租户自行负责维修和更换;
    10.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师生食物中毒,承租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评标方法与定标原则
    见附件1
    五、报价文件组成及递交
    (一)文件组成
    1.资格证明:法人证明、法人授权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卫生许可证等(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2.经营能力证明:提供项目经营历史的佐证材料(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及其它有能力承担所投项目的说明资料。
    3.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经营管理方案及相关制度建设等
    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包括:管理主要负责人简历、主要技术人员(如厨师)简历及资格证书、各类服务后勤人员数量和文化素质、各岗位人员的配置及培训计划等;
    经营管理方案,包括:设备设施维修日常维护及相关责任落实、详细的进退场交接方案,经营内容、品种及定价的合理保障措施等;
    相关制度建设,包括公众制度、管理运作制度、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含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案和处理工作程序、信息反馈渠道和人员考核制度及承诺等。
    4.其它需要说明和承诺的材料。
    所提供的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及法人代表人签字。
    报价文件不应有涂改,必须修改时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
    (二)文件递交
    请有意参与报价的单位于2015年1月8日14:00—14:30将相关文件递送至我校联系人(密封,一式五份,包封写明报名人名称、项目名称等。文件需装订成一册并标注页码和总页码,逾期送达的文件将被拒绝)。
    六、现场考察
    有意向报名的企业(含个体企业)可于2015年12月29日11:00-11:30统一至学校进行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联系人:张砚 联系电话 025-85878856
    七、联系人及其他 
    联系人:黄巧兴、胡京林、屈佳文
    联系方式:025-85878721、85878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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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资 产 处
                                   2015年12月24日